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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韩国LG公司新出口商复审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韩国LG公司新出口商复审有关问题的决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苯酚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6〕396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税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9月5日起,韩国LG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0%。
  二、反倾销税的征收对象及反倾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征方法,继续按税委会[2004]1号文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对自2005年12月5日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立案公告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交的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反倾销税,差额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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