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 风速:(1.5~60)m/s V≤20m/s:±1 m/s
V≥20m/s:± 5%V m/s
风向:(0~360)° ±10°
气温:(-10~+45)℃ ±0.5℃
气压:(600~1100)hPa ±1 hPa
相对湿度:(0~100)%RH ±5% RH
(2)研制海上试验场数据集成与管理系统。对试验场环境监测数据与电气测试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与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集成、共享与服务能力,具有远程传输及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实时显示功能。
(3)建立海上试验场试验泊位运行监控系统。对L1泊位试验装置的运行状况进行视频监控,对场区主要环境及电气测试数据进行实时监控,集中显示。
(4)制订海上试验场海洋动力环境观测系统、发电装置及潮流能电站电气输出测试系统和发电装置数据采集系统的接口规范,提供统一的数据格式、采集时间、采集周期和设备接口等。
(5)建设临时性岸基配电、控制室,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室内可放置岸基配电系统、电气测试系统、数据集成系统、监控系统等。
(6)开展海上试验场标准体系研究,编制海上试验场选址规程;开展潮流能发电装置测试与评价方法研究,完成研究报告,编制潮流能发电装置测试与评价规程;开展海上试验场运行与管理研究,完成海上试验场运行管理研究报告,编制海上试验场运行与管理规程;完成海上试验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3. 实施周期
项目实施周期为3年。
4. 资助方式
全额支持。
5. 申报要求
定向委托。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国家级海上试验场前期论证及工程设计相关工作基础,并具有业务运行能力。
三、海洋能开发利用成果集成
通过对前两年海洋能专项资金项目的成果集成,归纳总结我国在海洋能资源勘查、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公共支撑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工程示范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展示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成效。
(一)海洋能专项技术成果整合与集成
1. 总体目标
对已支持的专项资金项目的技术成果进行优选,整合归纳专项资金项目可展示的技术成果,集成制作海洋能发电装置的小比例模型,建立专项技术成果的展示基地。
2. 技术要求
在已专项资金支持的海洋能独立和并网电力系统示范工程、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及新技术研究与试验项目中,优选一批海洋能发电技术装置,制作小比例模型进行模拟展示。模型整体尺寸不小于1立方米,具备发电装置的原理展示功能,可在试验水槽环境下发电。
模型应材质精良、制作考究、美观耐用,并提供发电装置原理的图文说明。每种模型应提交一套用于技术成果集成。
3. 实施周期
项目实施周期为18个月。
4. 资助方式
全额支持。
5. 申报要求
定向委托。
(二)海洋能开发利用技术标准与规范成果整合与集成
1. 总体目标
整合专项资金海洋能开发利用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制定以及万千瓦级潮汐电站建设站址勘查、选划及工程预可研项目的相关成果,汇编、制定海洋能开发利用的专项标准,形成我国海洋能开发利用标准体系框架和行业推荐标准。
2. 技术要求
标准体系应涵盖海洋能开发利用技术术语、海洋能资源勘查与评价、潮汐电站建设站址勘查、选划及预可研等方面标准,并汇编成册。形成一批行业推荐标准,在一年内报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发布。相关的研究报告及专著应达到出版水平。
3. 实施周期
项目实施周期为18个月。
4. 资助方式
全额支持。
5. 申报要求
定向委托。
(三)海洋能资源勘查与选划成果整合与集成
1. 总体目标
整合专项资金资助的海洋能资源勘查与选划项目成果,形成我国海洋能资源重点开发利用区勘查与选划成果数据集、资源分布图集以及我国近海海洋能资源调查与评估的研究报告和专著,集成数据成果建立海洋能资源开发利用基础数据库。
2. 技术要求
以专项资金前期海洋能资源勘查与选划项目成果为基础,针对我国近海的海洋能资源特点,融合历史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整编海洋能资源勘查的基础图件和评估报告,参照相关标准规范形成我国海洋能重点开发利用区的资源勘查与选划成果数据集、资源分布图集,形成我国近海海洋能资源调查和评估的研究报告及专著。各类成果图集及相关研究报告和专著应达到出版水平。
建立我国近海海洋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数据库,数据库应涵盖海洋能资源相关的数据、图季、论文报告、影像文件等形式的数据资料,并与相关的公共信息服务系统衔接。
3. 实施周期
项目实施周期为18个月。
4. 资助方式
全额支持。
5. 申报要求
定向委托。
第二部分 申报须知
一、申报基本条件和资格
1.申报单位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不含台湾地区),具有一定注册资本规模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或中资控股的企事业单位,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个人申请。
2.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涉海法律、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能源政策和节能、减排、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设计合理可行,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4.申报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资信等级,诚实守信、依法缴税,具有较好的筹资和信贷能力。
5.并网电力系统示范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亿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独立电力系统示范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一般情况下,申报单位申请的专项资金资助额度不应高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6.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鼓励涉海科研机构与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在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基础上自主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地方配套支持。申报项目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海洋产业的联系。
7.已通过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海洋能示范项目,不得在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8.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不符或申报材料不全且无法按要求补齐的项目,不予支持。
二、申报程序
1. 自本指南公布之日起,项目申报指南及相关附件可登陆国家海洋局网站(www.soa.gov.cn)下载。
2.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其隶属关系通过不同渠道提交申报材料。归口中央管理的单位(中央直属企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向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申报;非中央管理的单位(地方企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通过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申报。申报单位所在地无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时,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向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申报。
3. 归口中央管理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各部委或企业总公司)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项目推荐意见,并出具推荐函(部委的推荐函须加盖国徽章),报送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非中央管理的单位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项目推荐意见,并联合出具推荐函;申报单位所在地无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时,由省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项目推荐意见,并出具推荐函,报送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
推荐函附件为所有推荐项目的清单及申报材料,包括本年度新上项目和上一年度延续项目的项目名称、实施地点、申请国拨经费、自筹经费的数额、承担单位等,具体格式参见本指南的附件。上一年度延续项目是指项目经费按年度滚动支持,需根据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核拨本年度专项经费的海洋能专项资金项目。
三、申报材料的编制与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