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农业司、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关于报送第二、第三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2年度标准文本和开展2011年度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司、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关于报送第二、第三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2年度标准文本和开展2011年度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
(财农便[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大连、宁波、青岛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切实做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管理工作,推进重点县建设有序开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请各地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9]457号)有关规定,尽快上报第二、第三批重点县建设2012年度标准文本,开展2011年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第三批重点县2012年度标准文本报送要求

  (一)各地要对照第二批、第三批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认真检查2010、2011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并在 2012年度标准文本中说明2010、2011年未完成的任务量及原因。未完成的任务要全部纳入2012年度建设范围。

  (二)2012年,中央财政对第二、第三批重点县的补助标准仍为:高效节水灌溉试点县平均每县1500万元、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县平均每县1200万元、其余重点县平均每县补助800万元,具体补助规模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重点县实际情况和考评情况确定。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重点县三年建设方案提出的资金筹措和整合方案要求,足额落实投入,确保资金整合到位。2010、2011年未落实的财政投入和整合资金,要在2012年全部补齐并在标准文本中详细说明。

  (四)各重点县标准文本需通过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信息系统(www.ntsl.org.cn)申报,各省(区、市)水利部门应严格审核数据的准确性,并按批次分别汇总全省相关数据,与资金申请文件一同上报。

  (五)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实施高效节水灌溉试点的重点县,暂不报送2012年度标准文本,待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实施方案审查批复后,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编制标准文本,另行上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