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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对于同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产品(包括粮食),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试点在广东以独资形式经营。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A.所有保险和与其相关的服务
  a.人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服务(CPC 8121)
  b.非人寿保险服务(CPC8129)
  c.再保险和转分保服务(CPC81299)
  d.保险辅助服务(包括保险经纪、保险代理服务)(CPC8140)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的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含深圳)试点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为广东省(含深圳),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3)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
  (4)申请人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时间一年以上。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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