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协议附件是《
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
<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
<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
<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
<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
<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和《
<安排>补充协议七》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八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双方决定将《
安排》附件5《关于 “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条第(一)2款第(1)项修改为:
“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应符合附件4、本附件的规定,内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外商投资主体的业务性质和范围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2.将第六条第(一)1款第(7)项修改为:
“其他证明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有关文件或其副本,如香港法例、附件4或本附件有关香港业务性质和范围规定所需的牌照、许可或香港有关部门、机构发出的确认信。”
3.上述修改将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四)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
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金融合作
(一)支持内地银行在审慎经营的前提下,利用香港的国际金融平台发展国际业务。
(二)支持香港的保险公司设立营业机构或通过参股的方式进入市场,参与和分享内地保险市场的发展。加强双方在保险产品研发、业务经营和运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四、旅游合作
(一)联合提升内地与香港旅游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内地与香港旅游市场监管协调机制,规范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内地赴港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推进内地与香港旅游海外联合推广工作。联合开发内地与香港“一程多站”旅游精品线路,有效利用海外旅游展览会联合开展宣传推广,进一步密切两地海外旅游办事处的合作。
(三)支持内地与香港旅游企业拓宽合作范畴。鼓励和引导内地与香港旅游企业和社会资本互相进入对方市场,重点支持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旅行社;加强在旅游科技研发、景区景点开发方面的深度协作;探讨旅游产业化合作的路径。
(四)采取联合开展人才培训、开发内地旅游新业态等相关措施,加大力度支持以香港为母港的邮轮旅游发展。
五、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
安排》附件6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增加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