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妇女儿童和被解救妇女儿童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
(公刑〔2010〕28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妇联:
为贯彻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反拐行动计划,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综合治理,公安部、全国妇联决定建立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妇女儿童和被解救妇女儿童信息通报核查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妇女群众的优势,依托建在2000多个县妇联的12338维热线、建在街道、乡镇的妇女维权站(点)及建在村和社区的妇女之家,对于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的举报、投诉,以及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的妇女儿童,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
二、各级公安机关接到妇联组织通报的信息后,要立即部署核查,从中发现拐卖犯罪线索,及时立案侦查,抓获拐卖犯罪分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严厉打击拐卖犯罪。其中,对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儿童,要及时采血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将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妇联组织,并与妇联组织加强协作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共同采取措施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康复工作。
四、基层妇联组织要按照国家反拐行动计划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主动了解妇女儿童的需求,加强与社区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走访关爱、教育培训、心理康复等多种形式的维权服务,注意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个人隐私,帮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尽快回归家庭、重返社会,切实维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各项权益。
打拐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贯彻情况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分别报送公安部和全国妇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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