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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1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央企业:

  保护中央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中央企业的信息安全工作,保障和促进中央企业的信息化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纳入企业信息化工作同步推进

  近年来,中央企业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企业信息系统数量大幅增加,系统复杂程度大幅提高,业务依赖程度大幅增强,特别是企业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已经成为支撑企业业务发展,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和主要手段,已成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各级公安机关、国资监管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企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特别是各企业要将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纳入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整体布局中,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与信息化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二、明确职责,建立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国资委负责部署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其中电力、军工、民航企业和电信运营商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由相关主管(监管)部门组织部署和落实。国资委和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总体要求和相关管理文件,组织中央企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各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开展宣传、培训和先进经验推广工作,加强对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安全建设整改、等级测评和自查等各项工作,并利用等级保护综合管理系统使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常态化。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为中央企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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