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人事司在上报党组会讨论提任司局级干部和提任部机关正处级以上干部之前,应事先征求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意见;其中,提任属于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范围的干部,应同时征求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的意见。
第二十条 加强巡视监督。依据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将直属单位和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巡视工作重要内容,加强巡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二十二条 部内各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每年年底应当将本单位及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专题报告部党组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部内各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