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部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规定,接受上级机关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部党组按要求每年年底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报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部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部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沟通制度。依据需要,部党组书记与驻部纪检组组长沟通情况;部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组书记或驻部纪检组组长沟通情况;部党组书记可与驻部纪检组组长共同或分别与部领导班子成员沟通情况。沟通的主要内容有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情况,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情况等。
第十四条 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要向部党组报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根据考核检查的实际需要制订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部党组。
第十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要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检查考核可以专门组织进行,也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巡视等结合进行。
第十七条 建立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制度。部党组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检查考核情况,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