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教育部领导班子对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分析研究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领导和组织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机关和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体现教育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领导、组织对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推进教育系统各单位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
(六)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政风行风学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八)接受中央纪委及其派驻机构的监督,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部党组书记是教育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发现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第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每年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