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广东省补缴2004年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综〔2005〕39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补缴广东省2004年海域使用金收入中央分成资金的请示》(粤财综〔2005〕11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请你省将2004年中央分成的海域使用金收入作为2005年中央收入划转中央国库,并填列2005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40301项“海域出让金”科目。
二、为避免今后此类事情再度发生,请你省有关代收银行缴纳代收的海域使用金收入时,在“一般缴款书”的“预算级次”或“备注”栏中注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以便当地国库按比例将中央分成收入及时划解中央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