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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同意烟大铁路轮渡项目烟台端港口工程减缴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同意烟大铁路轮渡项目烟台端港口工程减缴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财综[2005]49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们报来《关于烟大铁路轮渡项目烟台端港口工程申请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请示》(鲁财综〔2005〕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鉴于烟大铁路轮渡项目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2004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符合《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减免海域使用金条件,因此,原则上同意对烟大铁路轮渡项目烟台端港口工程部分用海减免海域使用金。同时,考虑到该项目属于经营性质,且对当地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同意该项目烟台端港口工程填海海域131亩按50%减缴海域使用金,但港池、回旋水域629亩应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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