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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宁波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库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宁波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库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综[2005]54号)


宁波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缴库问题的请示》(甬财政综〔2005〕675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及浙江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鉴于宁波市国库与浙江省国库没有直接缴拨关系,为方便你市解缴浙江省集中的2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你市及所属县(市)、区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填制一份“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并按照中央30%、宁波市70%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宁波市国库。同时,你局可将应缴浙江省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上解浙江省财政,具体办法由你局与浙江省财政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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