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规定做好动用历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资金和公房出售收入调剂及安排使用的会计核算工作。
(一)中央主管部门集中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结余,中央主管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分别按照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中央主管部门(行政单位)收到结余时:
借: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暂存款-住房改革支出
中央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收到结余时:
借: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其他应付款
2、所属行政单位上交结余时:
借:结余-住房改革支出结余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
所属事业单位上交结余时: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补贴结余)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
(二)中央主管部门将集中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结余再分配给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中央主管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分别按照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中央主管部门(行政单位)分配结余时:
借:暂存款-住房改革支出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
中央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分配结余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
2、所属行政单位收到结余时:
借: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结余-住房改革支出结余
所属事业单位收到结余时:
借: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补贴结余)
(三)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动用公房出售收入用于发放购房补贴,按照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中央主管部门收到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交的公房出售收入。
(1)中央主管部门(行政单位)收到公房出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
中央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收到公房出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所属行政单位上交公房出售收入时:
借: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贷:银行存款
所属事业单位上交公房出售收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