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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5]59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及我部发布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预[2005]4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预算的通知》(财办综[2005]107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中央财政预算编制管理,提高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我部在下达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指标时,要求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动用历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和部分公房出售收入。为确保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顺利执行,现就有关操作中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历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资金的调剂管理。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历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资金在性质上仍属于财政资金,不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我部下达2006年“二下”预算的要求,由中央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按照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结余分项目进行统筹调剂,实行专款专用,分别安排用于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住房改革支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服从中央主管部门对历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拨款结余资金的调剂管理。
  二、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购房补贴,要严格按照“二下”预算,先动用公房出售收入和历年购房补贴结余,再动用当年预算拨款。
  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售收入扣除按照规定比例计提住房维修基金后的余额属于国有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按照厅字[1999]10号文件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售收入扣除计提住房维修基金后,剩余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发放购房补贴。考虑到一些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计提住房维修基金,我部在下达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要求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售收入余额的20%左右安排用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在具体发放购房补贴时,应先安排批准动用的公房出售收入、历年购房补贴结余,之后再动用当年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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