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收入分配及缴库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收入分配及缴库问题的批复
(财综[2006]3号)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缴库问题的请示》(财驻大监〔2005〕7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批复如下:
  根据1993年财政部会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93]财综字第73号)的规定,海域使用金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其收入应全部上缴财政部门。其中:30%上交中央财政,70%留归地方财政。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也统一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海域使用管理百县示范活动实施意见》(国海管字〔2005〕562号)是由国家海洋局发布的,在财政部未会同国家海洋局调整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分配政策之前,各地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收入仍应按照[93]财综字第7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收入30%上缴中央国库,70%上缴地方国库。大连市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纠正海域使用金收入混库问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