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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商企业集团公司申请使用售房款用于职工宿舍平顶改坡顶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中商企业集团公司申请使用售房款用于职工宿舍平顶改坡顶的批复
(财综函[2006]10号)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使用售房款用于职工宿舍平顶改坡顶的请示》(中商集团办[2006]33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建设部,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规定,“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收回的资金,除按规定提取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外,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因此,你公司所属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公司位于西城区府右街灵境胡同1、3号职工宿舍楼房的售房收入,在提取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后,只能用于发放住房补贴,不宜用于两栋职工宿舍楼房的平顶改坡顶支出。
  二、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你公司所属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公司位于西城区府右街灵境胡同1、3号职工宿舍楼房平顶改坡顶属于住房共用部位改造,所需资金可以从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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