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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业务费来源渠道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业务费来源渠道的通知
(财综[2006]1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财政部具体组织2004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决定》的要求,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业务费(以下简称“收缴业务费”)来源渠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停止按照地方缴入中央国库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的比例,从中央分享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中安排地方收缴业务费。
  二、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安排地方的收缴业务费,调整为每年通过中央与地方办理财政结算解决。
  三、在中央与地方办理2005年财政结算时,根据2004年和2005年地方实际缴入中央国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情况,安排2004年和2005年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收缴业务费万元。其中:2004年万元,2005年万元。
  四、中央财政安排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收缴业务费,专项用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相关业务人员培训、政策宣传以及有关票据和报表的印制、保管、仓储、运输等费用,并填列“611709其他杂项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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