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同意秦皇岛港煤五期工程减缴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财综[2006]32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你们报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减免秦皇岛港煤五期工程海域使用金的请示》(冀财建[2006]3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鉴于秦皇岛港煤五期工程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2005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符合《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的减免海域使用金条件,因此,原则上同意对秦皇岛港煤五期工程部分用海减免海域使用金。同时,考虑到该项目属于经营性质,且对当地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较大,同意该项目用海的填海部分(68.87公顷)应缴中央的海域使用金减缴50%,但一般性用海部分(54.51公顷)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