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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和保障机制。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民政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接受当地普法主管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具体指导。民政部调整充实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要求成立普法领导机构和普法办公室,要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法制机构要指定专门的法制通讯员,承担法制通讯联络任务。
  二是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具体要求,科学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不断提高考核检查实效。要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调动广大民政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下级民政部门每年要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普法工作情况专项报告,上级民政部门每年要对下级民政部门普法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是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相关经费,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重点加强区县、乡镇民政法制宣传教育投入,确保“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
  (二)推进民政系统全员法律知识培训。
  各级民政部门要继续完善巩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公务员学法用法等制度,突出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新晋职人员、新录用人员的学习培训,以新出台法律法规以及民政法律法规为培训重点,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坚持业务培训与法制培训相结合,实现民政系统全员法律知识培训。民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制学习培训计划,并确保落实法制学习培训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继续坚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和法制讲座制度,把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学习制度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要鼓励领导干部带头参与,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法制人员作用,调动业务部门积极性,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提高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同时,要善于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参与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学者和法律职业者在法制培训、法制宣传、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作用。
  (四)构建法制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继续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重点结合民政系统开展的各项专项治理活动,组织开展有效的普法宣传活动,帮助优抚群体、困难群体、特殊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城乡居民参与群众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服务广大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继续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各种法律法规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以及重大任务、重大事件等时间节点,因时、因事、因地组织策划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和法律服务活动,不断增强民政法制宣传教育的感召力和影响力,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常态化、规范化。
  (五)强化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巩固社会组织登记、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专项社会事务、基层民政经办机构等窗口服务单位法制宣传教育阵地,普及民政法律知识;要积极组织编写、制作突出民政特色的高质量的普法书籍和读物。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全方位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办好普法节目、专栏和法制频道,探索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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