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解决中央下划宁夏管理单位以前年度住房补贴资金问题的批复
(财综[2006]4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解决中央下划宁夏管理单位以前年度住房补贴资金的请示》(宁财(综)发[2006]60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按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进程,目前中央尚未全面启动对京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事宜。因此,1999年以来中央在下划地方行政事业单位时,均未涉及住房补贴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的规定,各地区应认真落实住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政策。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的住房改革支出,应按照当地的统一政策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中央财政不宜解决已下划宁夏管理的12个单位划转之前的住房补贴资金问题。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宁政办发[2002]3号)规定,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自2002年起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由于原中央下划宁夏管理12个单位的划转时间在宁夏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之前,且这些下划单位的财务和预算管理体制均已隶属于宁夏,因此,其住房补贴资金应当由宁夏地方财政及单位统筹解决,中央财政不宜再给予专项补助。否则,容易引起其他地区的互相攀比和连锁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