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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1〕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现将《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印发你们,请在落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时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

  常见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按系统列举如下:

  一.消化系统

 
 反流性食管炎;

  反复消化道出血;

  食管成形术咽下运动不正常;

  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食管裂孔疝;

  消化性溃疡;

  慢性萎缩性胃炎;

  消化道息肉病;

  消化道或消化腺肿瘤;

  慢性胆囊炎;

  胆石症;

  慢性胰腺炎;

  炎症性肠病;

  轻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肝硬化代偿期;

  胃部分切除术;

  小肠部分切除;

  结肠部分切除;

  脾切除或部分切除;

  肝部分切除;

  胆囊切除;

  胆肠吻合;

  胰腺部分切除;

  二.呼吸系统

 
 慢性支气管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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