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老职工。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职工人数。
(三)新职工。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人数。
(四)其他职工。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实有编制外人数,如聘用人员、临时工等。
(五)离退休人员。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已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
(六)已解决人数。指按购房补贴政策规定标准已向符合条件职工完全发放了购房补贴的职工人数。
(七)未解决人数。指符合条件职工由于轮候排队尚未解决购房补贴的职工人数。
(八)应解决总人数。指所有无房新、老职工及住房未达标职工以及因职务晋升需要购房补贴的职工总人数。
五、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支情况表》(附件5)的说明
(一)上年结余。指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售收入账面结余数额,包括事业单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公房出售收入转入专用基金核算的结余数额,不含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数额。
(二)本年收入。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售房收入。
(三)本年支出。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售房收入安排的支出。
1.提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指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售房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2.发放购房补贴。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规定,用售房收入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购房补贴支出。
3.其他支出。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将售房收入用于其他方面支出。
(四)结余分配。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事业单位账面结余的售房收入数额。
(五)年末结余。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央行政单位账面结余的售房收入数额。
六、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6)的说明
(一)上年结余。指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账面结余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包括事业单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用基金核算的结余数额。
(二)本年收入。指2006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计提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及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包括单位代收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