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否提职。指1999年1月1日以来职工职务(职称)的变化情况(下同)。
(四)现住房建筑面积。指职工按国家补贴的租金或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面积(下同)。
(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已有的国家政策认可的实际工龄(下同)。
(六)1998年月标准工资。指符合条件职工1998年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
三、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事业单位购房补贴支出决算基础数据表》(附件3)的说明
(一)职务(职称)。指职工本人2006年12月31日的实际职务或职称,二者只能选其一。具体职称级别如下:
1.教授级。包括教授,研究员,主任医、护、技师,高级记者(编辑),编审,播音指导,译审,研究馆员,国家级教练,艺术一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
2.副教授级。包括副教授,副研究员,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副主任医、护、技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经济、会计、统计师,主任记者(编辑),副编审,主任播音员,副译审,副研究馆员,高级教练,艺术二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
3.讲师级。包括讲师,助理研究员,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主治医(主管护、药、技)师,工程师,农艺师、经济、会计、统计师,记者(编辑),一级播音员,翻译,馆员,一级教练,艺术三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
4.助教级。包括助教,研究实习员,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教师,助理讲师,医、护、技师,助理工程师,助理农艺师、助理经济、会计、统计师,助理记者(编辑),二级播音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二级教练,艺术四级等相当技术级别的人员。
5.助教以下。包括中学三级,小学二、三级教师,教员,医、护、药、技士,技术员,经济、会计、统计员,三级播音员,管理员,三级教练,艺术五级等相当技术级别及未评聘专业技术的人员。
(二)标准职务(职称)。指按国家规定对应的职级或职称。分为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及以下四个级次。
(三)1998年月标准工资。是指中央事业单位工资中固定部分和国家规定的比例津贴。
四、关于编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购房补贴条件职工基本情况表》(附件4)的说明
(一)编制人数。指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编办核定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