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8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
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工程质量监督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明确,取消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费保障落实到位,影响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正常履行职能,给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为切实落实《通知》规定,推动各地有效落实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保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正常开展,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经费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专项检查范围:全国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对建设、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费保障情况。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取消工程质量监督费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是否按照《通知》明确的“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规定,妥善安排同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确保其工作正常运转。
二、专项检查组织方式
财政部统一部署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并加强对各地的政策指导,监督抽查各地落实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并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处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1月中旬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对本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经费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部署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对同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经费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各地可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自查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自查中发现未按政策规定落实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的问题,应自行予以纠正,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排经费。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汇总填写《__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落实自查情况表》(表样详见附件,以下简称《自查情况表》)。在填写时,应分别列明省、地市、县三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个数、隶属关系和性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数、2008和2009两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费支出情况、取消工程质量监督费后落实经费情况及未落实经费的主要原因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将《自查情况表》及本地区开展自查自纠情况的报告,于2010年1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