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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异议信息处理期间,应当暂停发布、使用该信息。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自行收集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收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以及被征信单位;
  (二)经核实异议信息无需更正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由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予以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确需更正的,书面通知承办单位予以更正,并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申报的信用信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作处理的,异议处理申请人可以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作出处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一)信用信息的征集规范;
  (二)信用信息查询程序;
  (三)获得信用报告的方式;
  (四)异议处理程序;
  (五)依法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下列事项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承办单位对信用信息征集、整理、查询的操作规则;
  (二)保证信用信息平台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三)依法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发生解散、被撤销、破产等营业终止事项时,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信用信息数据:
  (一)移交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二)无偿转交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承办单位。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委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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