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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9日)废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
(广发社字〔1999〕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
  近来,一些地方电视台计划安排重播一批过去引进的境外电视剧。为加强重播境外电视剧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所有可以在地方电视台(含有线)重播的境外电视剧剧目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定期择优公布。
  二、列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布名单的重播剧:计划在无线台重播的,原则上由原引进单位续约和发行,若原引进单位无意续约的,可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代理续约并发行;计划在有线广播电视台重播的,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统一与享有版权的机构续约并发行。
  续约单位应在有关电视剧发行前将所有续约材料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备案。
  三、各地应认真坚持重播重审制度。列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重播剧名单的境外电视剧在安排重播前,须报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厅(局)重审同意后,方可播放。未列入重播剧名单的境外电视剧,任何单位不得续约、发行、审查和播放。
  四、各电视台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未取得本台合法播放权的电视剧一律禁止播放。
  五、除经典名著外,所有重播的境外电视剧不得安排在各地方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中播出,也不得在其他节目频道的18点至22点的黄金时间内播放。
  各无线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引进电视剧播出比例的规定,其中武打题材的不要安排集中播出。
  六、各级教育电视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影视节目的有关规定,已经播放的,要立即停止。
  七、各省(区、市)广播影视厅(局)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辖区内各类电视台的管理,对违纪播放境外电视剧的应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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