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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2012)

  (三)总局根据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续约引进申请和内容审查意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审批。对批准再次发行的境外影视剧,重新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加强引进剧播出管理
  (一)各级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认真审核相关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
  (二)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各级电视台申报并获得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本台首播,首播之后才可以再次发行在其他电视频道播出。
  (四)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广电总局审批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每期栏目中插播境外影视剧的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累计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介绍境外影视剧的资讯类栏目,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五)进一步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国别比例的管理,避免个别电视频道在一段时期内集中播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影视剧。
  (六)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电视频道播出境外影视剧的监管,加大对违规频道的处罚力度。如发现违规情况,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违规播出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完成后180日内再次出现违规播出行为的机构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同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总局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并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和《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
  2.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
  3.续约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

  附件1:
  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

  报审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

剧  名

 

类  别

 

产  地

 

语  种

 

题  材

 

报审集数

 

制作机构

 

全剧集数

 

供片机构

 

联 系 人

 

引进单位

 

联 系 人

 

送审单位

 

联 系 人

 

制  式

□高清   □标清

版权期限

 

剧   情  简   介

  

报审

单位

意见

      

主审人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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