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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愿戒毒协议》和《入院戒毒记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愿戒毒协议》和《入院戒毒记录》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1〕1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戒毒医疗服务管理,保证戒治质量和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自愿戒毒协议》和《入院戒毒记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自愿戒毒协议》条款,维护好戒治双方权益。戒毒医疗住院病案首页及病历其他部分的书写,仍然按照我部有关规定执行。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曲毅 、李文婧

  联系电话:010-68792729、68792194

  附件1:自愿戒毒协议
  2:戒毒入院记录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自愿戒毒协议

  甲方(医院):                
  乙方(戒毒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戒毒医疗工作,提高戒毒诊疗水平,切实保障甲乙双方合法权益,双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协议条款。
  一、甲方义务
  (一)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备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资质。
  (二)戒毒治疗方法、措施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
  (三)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诊疗规范,采取药物治疗、心理干预、行为矫治等治疗措施,针对乙方具体情况制定戒毒治疗方案。根据诊疗科目、诊疗条件及临床需要兼顾对乙方其他疾病的治疗。
  (四)戒毒医疗使用的药物、制剂、医疗器械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依法告知戒毒人员治疗方案、效果、医疗风险和费用及其他戒毒医疗要求等。
  (六)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隐私,对其个人信息保密,不侮辱、歧视戒毒人员。
  (七)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进行艾滋病、肺结核、肝炎、性病等传染病的检测,并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和咨询。
  (八)按照戒毒医疗机构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医疗收费。
  (九)戒毒医疗期间,乙方由于吸毒症状出现难以预料或防范的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突发严重躯体疾病,甲方应立即告知家属,积极抢救治疗。
  二、甲方权利
  (十)根据戒毒医疗需要,为防止毒品等违禁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可以检查乙方身体及其携带物品。经检查发现的可疑物品等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戒毒医疗期间,发现乙方有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时,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对乙方的戒毒治疗:
  1.不遵守管理制度,严重影响医疗机构诊疗秩序和正常工作的;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规范治疗或不服从合理治疗安排的;
  3.发现其他严重并发症或者疾病不适宜继续接受治疗,或戒毒医疗机构不具备救治能力的;
  4.拖欠医疗费或戒毒疗程结束后,不办理出院手续的。
  三、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将以下物品带进医疗机构,因私自携带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违禁药品;
  2.刀、剪、绳索以及电器等危险用品;
  3.烟、酒、食品、饮料等日用生活用品。
  (二)乙方携带的现金、银行卡、各种证件、贵重物品等,由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登记造册,统一保管。未经登记保管丢失的,责任自负。
  (三)配合接受体格检查及其他相关医疗检测,提供真实病史。因隐瞒、编造病情影响戒毒治疗的,或治疗期间私自使用违禁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自负。
  (四)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尊重工作人员,讲文明礼貌,服从管理。在医护人员的监督下服药,不得擅自索要药物。如需与外界联系,需经工作人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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