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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二十四条 已确定扶持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审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逐级编报,由省级农口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行文上报中央农口部门。中央农口部门对项目实施计划审核、汇总后,与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计划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涉及财政资金一百万元以上及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由中央农口部门批准,报国家农发办备案;不满一百万元的,由省级农口部门与农发机构批准,报中央农口部门和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部门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二十八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九条 已竣工的部门项目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省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土地治理类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口部门和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日常检查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同时,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其他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认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竣工的部门项目进行综合检查。中央农口部门应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确定综合检查项目的数量和名单,并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检查,作出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国家农发办对综合检查情况及审计情况予以通报,对查出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相应扣减相关省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并要求限期整改。涉及虚报项目套取资金、挤占挪用资金,以及未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农口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部门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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