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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及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五条 土地治理类项目所需的项目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管护费等支出,产业化经营类项目所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等支出,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列支的相关费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部门项目财政资金应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执行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支付,按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行业发展规划,编制部门项目建设规划。
  地方农口部门和农发机构应根据部门项目建设规划,在对项目申报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评估、筛选的基础上,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央农口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与国家农发办联合制定下一年度分类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部门项目的申报单位或扶持对象主要为基层农口部门和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承担良种繁育、科技推广的国有农(林)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扶持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数30户以上。对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扶持良种繁育、推广及进行技术改造、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污染物处理的项目。
  (三)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确定单个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原则上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单次立项不低于一千万元(分两年实施),水土保持、林业生态示范、土地复垦、良种繁育项目分别不低于一百五十万元、一百万元、一百五十万元、一百二十万元。
  优势特色示范、名优经济林等示范、新型合作示范等产业化类项目,应逐年确定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的上下限标准。同时,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自筹资金能力和实施项目能力等,分别确定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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