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农办[201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充分征求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和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2005年3月11日印发的《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05]3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 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