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报账程序
第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资金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即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的单位。
第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开工时,施工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预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凭原始凭证及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分批报账,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资金。
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进行决算审计,经工程监理单位核实、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其余的工程款项(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
第九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物资设备,由供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物资设备签收单等提出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资金。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严格按规定比例计提,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费在规定比例内安排使用,由工程管护主体和科技推广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报账。
第十一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中的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采取直接报账的方式。项目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可将报账资金支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筹资金落实到位、项目总投资完成过半的情况下提出报账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报账。实行先建后补的地区,可以待项目全部完工,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报账。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凭有关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报账,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及时将资金支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或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后,如无正当理由,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
第四章 报账凭证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治理项目报账,除提供报账申请单、税务发票等凭证外,还应当根据项目不同阶段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