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依据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法律等进行。
(二)必要。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有选择、有重点地展开,根据案件性质、案情复杂程度以及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来决定是否说理以及如何说理。
(三)讲究方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结合说理对象的年龄阶段、文化程度、心理特征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采取说理对象便于接受的方法进行。
(四)注重效果。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注重情理法相结合,注重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案件范围
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应当突出重点,在影响诉讼参与人切身利益或者相关执法单位较为关注的办案环节,将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终局性或者否定性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必要阐释、说明的决定作为说理的重点。当前,对于不进行释法说理容易造成相关执法单位或者诉讼参与人对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活动产生质疑,可能引起复议、复核、申诉、上访、缠访等情况,影响或者损害人民检察院的执法公信力的以下环节,应当着重做好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对有关实名举报、控告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等。
(二)侦查监督工作中,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对在罪与非罪上有较大争议且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复议复核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向侦查机关发出立案通知、撤销案件通知、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认为侦查机关立案、不立案、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以及其他侦查活动不违法向投诉人作出答复等。
(三)公诉工作中,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抗诉决定或者对在罪与非罪上有较大争议且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作出起诉决定,复议复核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等。
(四)监所检察工作中,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者提出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对有关被监管人羁押期限、被监管人死亡或者伤残问题向控告人作出答复等。
(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作出不予受理、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抗诉、不提请抗诉决定、不提出检察建议等。
(六)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对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作出的复查决定,对国家赔偿案件作出的有关决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