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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书无效:
  1、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和盖章;
  2、投标文件印刷质量不好、字迹模糊;
  3、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4、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规划设计(扩初设计)和工程监理的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
  土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评标,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分析;
  2、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3、推荐满足招标项目条件的中标候选人;
  4、对投标文件的书面修改意见;
  5、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标,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后15天内完成评标工作,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据此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招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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