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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1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证债字〔2012〕31号)


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上市推荐人:

  为做好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下同)2011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年度报告。

  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5.1条规定做好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债券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应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5.2条规定进行编制、报送和披露。年度报告应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情况;

  (四)银行贷款本息有无逾期;

  (五)未来是否存在债券按期兑付兑息风险的情况说明;

  (六)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如有);

  (七)重大诉讼事项;

  (八)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四、凡在2011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发行人无法在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五、公司债券发行人可选择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或本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六、公司债券上市推荐人应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5条的规定,确保债券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承担本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督导债券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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