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管办发〔200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根据发展改革委、国管局和法制办《
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国管办〔2008〕295号)的要求,国管局、发展改革委和法制办等部门将分组对各地贯彻实施《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节能宣传与培训、节能规划、能耗统计、节能制度建设、节能管理工作、节能措施落实、节能监督检查、节能资金落实等。
二、检查方式
这次检查主要采取座谈会和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我评价。各地于6月底前,依据《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专项检查评价表》的内容开展自我评价,并逐项打分。
(二)检查核实。检查组到达后,听取各地相关工作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并现场考察2至3个有代表性的省级公共机构和1至2个地级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核实各地自评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