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本所补充有关材料。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未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交及补充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或表示关注。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违反《
公司法》、
《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引》、本办法或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或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应当及时披露本所异议函的内容。
本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按计划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第十七条 本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表示关注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本所关注意见。
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请关注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或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二)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