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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六、市级节水型单位的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小组组长和成员由市节水办从各级节水管理部门和各局、总公司节水管理人员中指定。验收组成员必须参加市水务局组织的培训,并经测验取得合格证书。
  区(县)级节水型单位的验收工作由本区(县)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应在每年年底前将创建结果报市节水办备案。
  七、节水型单位的验收将由验收小组进行现场考核,程序如下:
  1、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开展创建活动的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的原始资料;
  3、现场抽查创建单位的用水设备、设施及节水措施;
  4、组织评审,现场评分,提出评审结果。
  八、市级节水型单位创建验收合格的,经市水务局审定合格后命名为节水型单位(企业)。
  九、凡在当年用水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节水型单位。
  (1)二级水表计量率小于90%;
  (2)未按规定开采地下水;
  (3)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
  (4)一年中发生超计划用水累计达到4次以上(含4次);
  (5)未按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用水量资料;
  (6)新、改、扩建项目未按要求进行节水设施三同时验收的;
  (7)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8)供汽锅炉冷凝水不进行回收;
  (9)间接冷却水存在直接排放;
  (10)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
  (11)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12)仍使用淘汰用水器具的;
  (13)由于管理不当造成严重浪费用水(包括检查用水器具漏失率超过10%的);
  (14)两年内受过节水处罚的。
  十、已获得命名的节水型企业(单位),要继续按照节水型考核标准做好节水工作。市水务局每年将对已获得命名的单位按一定比例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命名。

  附件2: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标准

  1、技术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考核计算方法

考核标准

标准水平

分数

企业

单位

1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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