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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联系方式:国管局 郭海涛 63097341
  中直管理局 马悦 63097526

  附件:1.北京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办法
  2.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标准
  3.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4.节水型示范单位咨询电话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

  附件1:
北京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口、资源和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广泛动员全市各行各业和社会各界参与节水事业,加大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力度,尽早把北京建设成为节水型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节水办负责组织全市节水型单位的创建活动(以下简称节水型创建活动)。市节水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区县节水管理部门进行节水型单位验收工作;市、区县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理范围内的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和创建初审、验收工作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均应按照本市节水型创建活动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开展节水型创建活动(凡开展节水型创建活动的单位均简称为创建单位)。
  月平均用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含2000立方米)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市级节水型考核标准开展创建活动。
  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单位可按照区(县)节水型单位考核标准开展节水型创建活动。
  三、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实行自查考核制度。创建单位应对照节水型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对未达到标准要求或用水中存在问题的,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整改。
  四、节水型单位验收申请。按照市或区县考核标准自查达到90分以上的创建企业(单位),均可填报节水型单位考评报告书,并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参加市或区县组织的节水型创建验收活动。
  凡申请参加区县级节水型单位验收的,应将考评报告书直接送到所在区县节水管理部门,所在区县节水管理部门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节水办。
  凡申请参加市级节水型单位验收的,应将考评报告书报送到所属节水管理部门,所属节水管理部门应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市节水办,由市节水办安排市级验收小组验收。
  五、节水型单位考评报告书由市水务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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