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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
          专业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申报年度、季度企业应税所得时使用。表中所列各项均为申报所属期内累计发生的数额。
  二、企业在报送本表时,应附送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及其它有关附表,如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附送详细说明材料。
  三、企业在本申报所属期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及其它有关报表。
  四、本表主要项目填写说明如下:
  1.原油(气)销售收入。指本公司从总公司成立以前的自营油田中(不包括合作油田和总公司成立后的自营油田)取得的原油(气)的销售收入。
  2.从02-04等3项通常称为承包作业和劳务服务收入。指本公司承包钻井、船舶、海洋劳务工程和其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各类收入。
  3.营业外收入。指本公司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应列入营业外收入的各项应税收入。
  4.其他收入。指本公司取得的未列入以上各项收入的其他应税收入。
  5.原油(气)费用支出。指本公司在总公司成立以前的自营油田中所发生的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允许列入成本费用的各类支出。
  6.从09-11等3项通常称为承包作业和劳务服务支出。指本公司承包钻井、船舶、海洋劳务服务工程项目和其他劳务服务项目时所发生的各类成本、费用支出。
  7.销售税金。指本公司已发生的各项销售税金。
  8.营业外支出。指本公司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类支出。
  9.其他支出。指本公司发生的未列入以上各项支出的按有关规定又准许列支的其他支出。
  10.其他税前所得。指本公司从联营公司、合作企业及其他方面取得的税前利润、股息、分红等形式的应税收益。
  11.其他税后所得。指本公司从合营、联营公司及其他方面取得的税后利润、股息、分红等形式的收益。
  12.以前年度亏损。指上一申报期中的本申报表中的第21项“本期计税所得额”中所列的亏损数。
  13.企业开业日期。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日期。
  14.纳税档案编号。此栏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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