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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海洋石油总公司申报年度、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表中所列各项为申报所属期内累计发生的数额。
  二、企业在报送本表时,应附送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及其它有关附表,如有税收抵免或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应附送详细说明材料。
  三、企业在申报所属期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及其它有关报表。
  四、本表主要项目填写说明如下:
  1.地区公司、专业公司收入总额。指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取得的全部应税收入。
  2.总公司本部营业收入。指总公司本部在纳税期内的营业收入。
  3.总公司本部营业外收入及其它收入。指总公司本部所取得的按规定应列入营业外收入和除营业外收入之外的其它应税收入。
  4.地区公司、专业公司支出总额。指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发生的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准许列支的各类支出总额。
  5.公司本部营业支出。指总公司本部在纳税期内发生的营业支出。
  6.公司本部营业外支出及其它支出。指总公司本部发生的按规定可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费用和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准许列支的其它各类支出(不包括营业外支出部分)。
  7.其它应税所得。指总公司全系统从联营公司、合作公司及其它方面取得税前利润、股息、分红等形式的应税收益。
  8.自营油田应税所得。指总公司全系统从总公司成立以后开采的自营油田中取得的应税所得。
  9.合作油田应税所得。指总公司全系统从与外商合作开采的油田中取得的应税所得。
  1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本年度应当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以前年度亏损的累计,已弥补数等情况应另附材料说明。
  11.已预交税额。指本公司在申报所属期中已预缴过的税款合计数。
  12.企业开业日期。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日期。
  13.纳税档案编号。此栏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14.企业地址。填写本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址。
  15.电话。填写本公司办税人员或财务主管人员的电话。
  16.企业自行申报数。由企业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填写在本申报所属期内发生的各项收支应税数字。
  17.税务机关核定数。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按规定核定后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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