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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及其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8年4月28日 (88)财税油政字第6号)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搞好所得税管理,现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称“所属公司”)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办法。总公司的有关税务事项由海洋石油税务局负责管理,所属公司由所在地海洋石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事项。
  二、根据汇总缴纳,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公司暂按季、按年填报全公司汇总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一式两份)。所属公司暂填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应税所得申报表》及附表(一式两份)。并分别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报表格式附后)。
  三、关于所得税申报。每季终了,所属公司应将财务报表和应税所得申报表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各主管税务机关。总公司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财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报送海洋石油税务局。年度终了,所属公司除按规定时间报送财务报表外,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年度应税所得申报表报送各主管税务机关。总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海洋石油税务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和所得税汇总申报表以及有关资料。
  四、关于亏损结转。总公司发生年度亏损,可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财政部(86)财税字第310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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