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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税收协定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十三、关于“个人公司”如何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判断征税的问题
  据了解,有了外国公司事实上就是一个人,但以公司的名义来华提供咨询、测试和设计服务。我们认为,一个人从事独立个人劳务要得到法律和公众的承认,总要有一个招牌,或称公司,或称事务所。但它不同于通常意义的公司。因此,对一个人公司所从事的活动,属于税收协定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范围,仍应按照独立个人劳务判断征税。
  十四、关于对在华没有常设机构的对方国家公司的雇员如何判定征税的问题
  对方国家的公司来华为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提供工程承包和劳务服务,但是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其在华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该公司所派来华从事作业的人员属于与我国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的,一年内在华停留不超过183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与我国无税收协定国家居民的,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征税。根据财政部(83)财税字第330号文件的规定,不受时间限制。
  十五、关于对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公司所派来华人员如何判定征税的问题
  为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提供工程承包和劳务服务业务的外国公司,来自与我国无税收协定国家,其所派来华从事作业的人员,属于与我国无税收协定国家居民的,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税,根据财政部(83)财政字第330号文件的规定,不受时间限制;属于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的,一年内在华停留不超过183天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六、关于在公司、企业举办的培训班中任教的外籍人员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中关于“教师和研究人员”优惠的问题
  税收协定关于“教师和研究人员”的条款所称“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公认的教育机构”,在我国是指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各级地方政府主管教育的部门批准承认的大学、学院、学校和其他公共教育机构,不包括公司、企业为培训本公司、企业人员举办的培训班。因此,在这种培训班任教或讲学的外籍人员,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关于教师和研究人员的优惠。
  十七、关于已执行税收协定国家的公司或个人短期来华从事经营活动或提供个人劳务的纳税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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