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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税收协定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美、中丹税收协定规定,为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装置、钻井机或船只使用期3个月以上的即为设有常设机构。中新西兰、中挪税收协定分别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与勘探或开发缔约国另一方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在1个月或30天以上的,即为设有常设机构。我们意见,计算上述3个月,1个月或30天时,可以将对方一个公司在中国不同海域或地区使用上述装置、钻井机或船只的天数,或在中国不同海域或地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天数合并计算,判定在华是否设有常设机构。
  十、关于日本公司为我国海上油田建造平台模块和导管架并为平台安装提供技术服务是否属于中日税收协定议定书所称“提供与销售或者出租机器设备有关的咨询劳务”的问题。
  建造一座平台,其安装费用往往比平台模块和导管架的制造费用还大。平台模块和导管架看起来是大型建筑物,但是,与平台的关系,仅相当于一台机器的零部件。因此,我们认为,日本公司为我国的合作油田承建平台,平台模块和导管架在国外制造运来中国进行安装,其为平台安装提供的技术服务业务不属于中日税收协定议定书所称的“提供与销售或者出租机器设备有关的咨询劳务”的范围。
  十一、关于中英税收协定对“技术费”征税的规定所适用的范围和“咨询服务”的理解问题
  关于中英税收协定对“技术费”征税的问题,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已作出了规定。但有的分局反映,中英协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征税办法适用范围和“咨询服务”应如何理解和掌握尚不清楚。我们意见:
  1.根据中英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英国居民,包括公司和个人取得的“技术费”与其在我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无实际联系的,均应按照中英协定第十三条关于技术费的征税办法征税。
  2.中英税收协定第十三条“咨询服务”一语,包括对我国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以及设计方案的选择等提供咨询服务。
  十二、关于英国公司来华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根据中英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征税后,是否还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问题
  中英税收协定所适用的税种范围不包括我国的工商统一税。该协定第十三条仅是对某些收入或所得征收所得税的方法作出的特殊规定,并不限制未列入税收协定范围的税种。因此,英国公司来华提供技术或咨询服务,凡是属于工商统一税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的,仍应征收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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