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税收协定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四、关于外国公司在华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提供服务,包括咨询劳务,应否合并计算提供劳务的天数,判定常设机构的问题
  对方一家公司在华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提供劳务,如果这些项目属于相关联的项目,不论发生在同一地区(或海域),还是不同地区(海域)均应合并计算在华提供劳务的天数,判定是否设有常设机构。如果这些项目不属于相关联的项目,则应分别计算在华提供劳务的天数,判定是否设有常设机构。
  五、关于外国公司派员来华提供培训服务如何判定常设机构的问题
  税务总局(86)财税协字第015号文件已对“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的范围作出了解释。根据该文件解释的精神,培训服务属于“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的范围。对协定已生效国家的外国公司来华提供培训服务,应根据有关协定的规定判定在华是否设有常设机构。
  六、关于一个公司在华既承包工程作业又提供劳务服务,应否合并计算作业天数以判定常设机构的问题
  对方一个公司在我国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既承包工程作业,又提供劳务服务,如果该工程作业和劳务服务是有联系的,应视具体情况,合并计算在承包工程作业天数内,或合并计算在提供劳务天数内,以此判定是否设有常设机构。
  七、关于是否可以将对方国家的公司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作业天数合并计算判定常设机构的问题
  对方国家的公司为勘探开发我国海洋石油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服务,合同期内有时在中国境内作业、有时在中国境外作业的,应仅以在华实施合同(包括作业或因故中途停顿作业)的实际天数连续或累计计算,判定其在华是否设有常设机构。
  八、关于中英税收协定第五条二款“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装置或设施”的解释问题
  中英税收协定第五条二款“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所使用的装置或设施”是指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所使用的大型的、主要的装置或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船只和打井设备。但是,具体还包括哪些装置和设施,可由各分局按照上述精神在实际工作中注意调查了解,需要增列的,须报批后增列。
  九、关于在不同海域或地区使用装置,钻井机或船只进行作业,或在不同海域或地区从事与勘探开发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否合并计算作业天数的问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