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
贯彻执行税收协定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7年6月8日 (87)财税油政字第11号)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关于贯彻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问题,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和(86)财税协字第015号文件已分别作出了规定和解释。各分局在贯彻执行税收协定和有关解释规定中,又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根据今年4月海洋石油税务系统召开税收协定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识别外国公司、企业是否属于对方缔约国居民的问题
各分局普遍反映,承包我国海洋石油作业的外国公司多数是跨国公司,情况比较复杂,仅凭其填写的总机构或管理机构所在地和法人证书(副本),很难准确地判定其是否为对方缔约国居民。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意见,在判定外国公司是否为对方缔约国居民时,可以要求外国公司、企业提供其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
二、关于如何判定与我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是否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的问题
外国公司和我国企业联合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判定该外国公司是否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时,该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或固定经营场所可视为该外国公司在华的常设机构。
三、关于一个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作业项目,应否合并计算作业天数并判定为常设机构的问题
有的分局反映,一个外国公司同时在中国的几个招标海域或地区承包作业的为数很多,要求对这类企业在华作业的项目合并计算作业天数以确定其在华是否设有常设机构。根据(85)财税外字第042号文件和(86)财税协字第015号文件的规定,对方一个企业在我国境内连续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业项目的,应仅就属于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的作业项目合并计算其作业天数,以确定在华是否设有常设机构。我局(85)财税油政字第26号文件结合海洋石油作业的具体情况,已明确“‘一个工地’一语,在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作业中,是指一个海域(如渤海、南黄海、南海东部、南海西部)。一个公司在同一海域连续承包两上或两个以上项目的,不管其作业在海上还是陆上,都可连续计算其作业天数,确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但是,两个作业项目之间间隔时间6个月以上的(不含6个月),可以不再连续计算其作业日期”。我们意见,关于对方一个企业在我国境内连续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业项目,如何计算其在华的作业日期判定常设机构的问题,仍按上述规定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