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11工程"建设的资金采取国家、部门、地方和高等学校共同筹集的方式解决。中央安排专项资金60亿元,其中由国家计委安排25亿元,财政部安排25亿元,教育部在2002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安排10亿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安排配套资金,相应加大投入力度,"211工程"院校也要自行筹集一定的建设资金。同时,鼓励引入社会和境外资金。
(二)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主要用于相关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中央专项资金的分配,将结合"九五"期间"211工程"资金安排、《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等重大项目投入情况和"十五"期间加强建设的具体任务,进行统筹安排。
(四)根据建设任务,对全国高等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211工程"院校(重点学科和校内公共服务体系)分别安排中央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但仍统筹安排在高等学校中进行建设,以实现有效使用和发挥综合效益。
五、建设程序与组织管理
(一)继续将"211工程"建设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从2002年起实施。
(二)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部际协调小组协商决定项目建设中的重大力针政策问题。部际协调小组下设"211工程"办公室,具体负责"211工程"建设项目的日常实施管理和检查评估工作。
(三)根据国务院审定批准的《关于"十五"期间加强"211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共同编制"211工程""十五"中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具体部署项目计划的实施工作。
(四)"211工程"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有关高等学校(或项目单位)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十五"期间加强"211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一委两部"211工程""十五"中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教育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由国家计委审批。按照国家计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对各自所安排资金的具体项目和用向进行审核后,在年度计划中安排下达。具体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由国家计委委托有关部门审核批复。
(五)"211工程"建设项目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要求,落实项目法人组织和代表及其承担的责任,切实抓好所属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建设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届时将对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