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
(1987年5月25日 (87)学位字016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促进普通学校的全面建设和发展,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工作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根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审核工作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利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的全面建设和人才培养。
二、普通高等学校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标准和办法
1、凡经国务院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含原教育部)批准建立、达到《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仅指大学、学院)。办学思想端正,其所设专业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要求者,学校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提出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
(1)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2)实验课程、实习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3)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4)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2、申请学校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其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所需材料份数、申请起止时间,由各教育主管部门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