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健全协调机制和工作机构
目前,渔船检验和登记子系统已在全国正式启用,使用该系统核发或换发船舶证书工作进展总体顺利。绝大多数省已按照农业部公告和我部统一部署,完成了数据清理整合导入,并全面启用该系统进行渔船管理。但还有一些省工作进展缓慢,数据清理整合导入渔船数据多,但实际应用该系统进行证书核发或换发、年审的少。各省(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牵头组织渔政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建立本省渔船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协调和技术服务工作机制。参照农业部现行做法,各地要抓紧成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简称“协调小组”),由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渔政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同志为副组长,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渔船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各项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同时,成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组(简称“工作组”),统一组织开展本省(区、市)渔船管理系统数据清理整合和导入工作,负责本省(区、市)渔船管理和系统推广应用的业务咨询、数据修正、技术服务以及运行维护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和工作组要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本省(区、市)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地将省级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和工作组人员组成及联系方式于2月20日前报我部渔业局(联系人:曾省存,010-59192949,13811269676,传真:010-59192929)。
二、统一完善规范,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加快推进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按照农业部1497号和1562号公告要求,自2011年5月1日起,新办理或换发渔船检验和国籍证书必须使用动态管理系统按新样式打印。对已将数据导入新系统的渔船,渔船检验机构须应用该系统进行营运检验。同时,我部将根据工作安排,加大软件完善优化力度,逐步推进渔船买卖、有效期满换证,以及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年审等业务的关联,全面推进渔船各管理环节环环相扣。
(二)加大渔船数据清理整合导入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和渔船检验数据库建设工作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渔[2010]94号)的有关原则和要求,对我部反馈的船舶证书不一致的渔船数据,进行认真核实,剔除重复和无效数据,确保渔船数据真实、准确和一致。各地要切实强化牵头领导责任,明确工作组职责任务,集中力量,克服困难,列出时间进度表,原则上要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渔船检验数据清理整合工作。